10.3969/j.issn.2095-3275.2008.05.026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违约救济手段比较分析——从强制实际履行和宽限期内履行制度说开去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违约救济手段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手段的规定相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强制实际履行和宽限期内履行的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中的守约方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持合同效力,确保当事人根本订约目的的实现,减少因废止合同而造成的交易成本损失.因此,前者比后者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符合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的实际,更为合理可取.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违约救济手段、比较分析、强制实际履行、宽限期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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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国际法)
2008-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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