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8.04.027
群体诉讼模式下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视角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方式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不同的模式,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当事人资格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著作权的合法、合理使用的需要.在信托关系之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当事人适格,是直接基于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而当然具有诉讼实施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群体诉讼模式、信托、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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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04(中国法律)
2008-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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