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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8.04.013

我国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
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利益衡平等基本价值理念,我国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正.把高危险原因作为承担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唯一要件,并且应当将高危险原因标准化.高危险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或者均没有过错,仍应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应当适度扩大,应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和特殊条件下的自冒风险.另外,高危险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应确定赔偿限额;如果原告愿意并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受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高危险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

23

D923.8(中国法律)

2008-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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