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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8.02.030

论传统语境中的讼师及其与律师的关系

引用
讼师的基本职能是助人诉讼.在有法制的社会里,诉讼是不能避免的,助讼是客观需要的.问题是,这与古代中国主张息讼、追求无讼的治国理想相抵触,因此讼师备受歧视和打击.不料,讼师非但没有消失,反因其处于非法状态、不受规范的引导和约束,而易于为非作歹.畸形存在的讼师彰显的是制度的缺陷,讼师并非生性恶劣,也不是全都恶劣,对他们的过分褒、贬都是不恰当的.清末以降,律师取代了讼师.律师与讼师当然很不相同,但又是具有共通性的,将两者联系起来辨识,或许有助于对它们的理解.

客观、讼师、无讼、诉讼、律师

23

D92;D9

2008-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8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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