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8.02.011
论保险人免责——评析《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这是我国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此规定对于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发挥保险制度的消化风险、分散损失等社会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解释上对于此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和免责范围不甚明确,给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带来诸多困惑.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保险人免责的立法根据,并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
保险、犯罪致伤残、犯罪致死、保险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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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08-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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