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7.06.008
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的护送义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据此,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活动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负有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的义务.这种护送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并可分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两种类型.护送行为的对象包括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对违法护送行为的救济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现.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护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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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07-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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