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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7.05.012

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引用
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国际责任、危险责任、国际赔偿责任、预防原则、损失分担法律制度

22

D926.13(中国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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