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7.04.028
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国际法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is)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国家对其某些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基础.国家责任的实践和国家责任的编纂中对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研究贯穿始终.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值论的变化,国际体系是由并存的主权国家组成的,但是国际法的价值不应仅仅是国家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应有所有国家都对其享有利益的价值,即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强行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由之,国际社会之一切国家应有"对一切"的义务.同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应促使我们对国际法体系结构和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再审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昭示出国际法中自然法的应有地位.
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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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3(中国法律)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