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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7.01.015

论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

引用
国家作为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主要存在于物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无论就其客体范围,还是就其行权方式都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所有人.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设计必须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和具体国情进行改革和调整.未来的国家所有权在立法上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是:首先,立法理念上应树立国家所有权的存在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私人所有权的观念.其次,应准确划定国家所有人和国有财产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对国有财产处理的具体权限范围.再次,应明确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要求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最后,应强化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措施,充实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手段,有条件地赋予检察机关、工会和职工对侵害国有财产行为的起诉权.

国家所有权、物权法、制度设计、权利救济

22

D923.2(中国法律)

2007-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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