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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7.01.003

汉代拘捕制度考

引用
汉代拘捕组织机构有亭长、游徼、县尉和都尉,在拘捕管辖方面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以属人主义为例外,确切的犯罪事实是拘捕的前提条件.汉律禁止夜间实施拘捕,在实施拘捕时要五人为伍,以不伤害被拘捕人为原则,同时要确保自身和同伴不受伤害.汉代悬赏缉捕盗贼和通缉令的使用较为广泛.汉律对拘捕盗贼的奖励有晋爵和物资奖励两种,对拘捕失职行为的惩罚有罚金、夺爵、戍边和死刑等.

汉代、拘捕、拘捕制度

22

D911.02(法学各部门)

2007-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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