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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6.05.011

论义务及其与权利的本质关系

引用
界定法律义务不能孤立地就义务谈义务,而要从权利与义务的整个关系链条、从法的整体上去把握.法律义务是一种法定约束;权利一经法定,就是对权利的范围与自由度做出规限,即隐含着不得超越界限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统一体,这同说"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的命题有所区别.后者只是说明二者自身相互依存,对立统一;前一命题则突出权利与义务是法和法律的整体构成上的两个必具元素,舍一不可.就法的本体而言,不能单纯以权利或义务为本位,权利义务都属于法的本质范畴,它们之间是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的关系.

义务、权利、本质形式、本质内容

21

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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