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6.03.021
现代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模式的立法选择
现代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种:一是美国单层制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监督模式,一是德国双层制董事会的监事会监督模式.我国在建构股份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模式方面,应借鉴法国的立法思路采任选制,即允许章程自由选择美国独立董事监督模式或德国监事会监督模式,并在各自模式基础之上进行科学的制度建构.唯有如此,方能建立起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公司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实现我国公司治理之目标.
监督模式、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任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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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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