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3275.2006.03.002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引用
所有制是经济学的范畴,财产权是法学的范畴.凡属存在于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其地位高于私人财产,但凡属存在于私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则被视为个别利益的载体,其权利由法人(公法人或者私法人)享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归集体企业法人享有;农村集体土地因权利主体缺位,导致农村集体所有制与集体财产所有权之间无法达成法律技术的转换,但因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财产而设定的他物权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即成为私法上的民事主体(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私"的利益,与自然人和其他法人财产具有同等的民法地位.就个人财产而言,财产与身份相剥离,是近代社会以来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财产保护法而非财产分配法,不具有矫正不合理分配制度的功能,即使现存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分配制度存在某种不合理性,也只能通过改变分配法律的方式进行调整,但对于已经形成的分配结果,却必须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

物权法、平等、违宪

21

D923.2(中国法律)

200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1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6951

41-1291/D

21

2006,21(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