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6.02.025
论人性尊严的宪法保障
人性尊严是人权的最高价值,也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它倡导只有人才是终极关怀,人决不能沦为国家或他人的手段或工具,人性尊严的主张不仅要求人的生物性存在,而且要求更进一步关怀人的生存面貌与价值,使人的存在本身成为生命中最崇高的意义.人性尊严滥觞于基督教,后来成为人本主义的精髓,历经文艺复兴后逐步演变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实现并保障每个人享有作为人的尊严,是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主要目的.
人性尊严、基本权利、公权力、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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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0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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