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5.06.015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与必须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保护胎儿的利益本质上是保护胎儿活产后人的生命法益,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我国未来民法典在胎儿利益的保护上要界定清楚:胎儿的法律涵义是指,从人的受精卵到出生完成前的生命体.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特征.
胎儿利益、生命法益、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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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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