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5.06.002
对物权客体--物的含义与种类的新解读--就物权立法的新建议
物是由民商法所规定的,能为民商主体所支配,具有一定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存在于人身之外或能与主体相分离,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东西.动物、植物、文物都是物,但其具有特殊性,应另有特别法具体规定.物具有多种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其种类也有多样性.在物权立法中应当依不同标准,将物区分规定为动产与不动产、实物和票证物、公有物和私有物等几种主要类型;其他有的分类应当重新检讨.
物、种类、物权客体、物权立法
20
D923.2(中国法律)
200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