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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4.05.023

企业改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析相关司法解释

引用
在企业改制中,企业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原企业是新建公司的股东,新建公司不应当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资产剥离的改制,应当区分投资式剥离和分立式剥离的不同法律属性,在后一种企业资产剥离的改制中,原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依法生效的分立协议承担或由剥离后存续的企业和新设公司共同承担;在吸收合并的改制过程中,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义务,兼并企业对被吸收企业债务的承担,不应当依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而定.

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规定、若干问题研究

19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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