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4.04.006
内部证成:法律陈述的力量之源
@@ 从解释到论证:从内容到效力
不管是规则主义者们一面规则至上,一面为自由裁量权开后门的前后不一,还是德沃金发现法律,为拯救客观性而给出的唯一正确答案,法律解释一开始在学理上就面临着要么是客观主义的法律决定论,要么是主观主义的法官决定论的尴尬.且这种尴尬在借鉴了伽达默尔的诠释哲学真理后并没有显著的好转.这是因为"传统诠释学把避免误解当成重要任务.因而重视方法的研究,但这种研究并不能避免理解的主观性.因为法律语言尽管是规范语言,但法律与所欲调整的各种案件遭遇,会存在多种诠释,对这些不同的诠释只能由法官等选取,这是自由的行为,虽然这时有许多方法,但到底使用哪种仍然带有很大的主观成份"[1].碧海纯一也说,"法律解释不过是给我们一个框架而已,解释者的工作还需更进一步在框架的复数理解中选择一个,据此,这已非理论认识的范畴,而是实践评价的决断问题"[2].其实对法律规则内容的解释同这种解释所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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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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