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物权转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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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3.06.009

关于准物权转让的探讨

引用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准物权、准物权转让、有因性、无因原则、效力待定

18

D923.2(中国法律)

200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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