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2.02.004
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从立法与实践的角度分别探讨
新刑法典颁行以来,若干新增罪名的罪过问题一度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现在,聚讼于此者虽已不多,但问题并未解决.关于这些罪名罪过形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传统罪过理论和罪过立法的合理性、存续性问题.本文虽只论及滥用职权罪,但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却对解决前述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在文中,笔者提出对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实行严格认定,即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持故意,但对结果是放任还是轻信过失难以认定时,将其主观方面直接认定为故意,这种做法既能有效维护我国罪过立法的协调一致,又符合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罪过形式、犯罪结果、严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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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3(中国法律)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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