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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2.01.023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引用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与《刑诉法》第77条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 首先,《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条文上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但应该看到该条规定中运用了"有权提起"四个字,即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不是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因此,该条规定并未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排除在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形式得到法律的确认后,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扩大到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从法学逻辑上与《刑诉法》第77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授权性规范、刑诉法、物质损失、禁止性规范、责任形式、诉讼过程、赔偿请求、民事赔偿、矛盾、立法精神、精神损失、范围扩大、犯罪行为、被害人、被告人、运用、逻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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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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