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2.01.007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问题做了规定.1999年9月20日至2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第34届系列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该《建议》是WIPO首次确立的保护驰名商标国际协调的共同标准.通过对《巴黎公约》、《TRIPS协议》、法国和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已经全部履行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义务;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国际最高标准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中法两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各有特色.
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法、巴黎公约、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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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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