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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是盗窃——秘密获取他人加密资产行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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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已经凸显其价值性,秘密获取他人加密资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司法判决对此类行为定性存在分歧,有的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的定性为盗窃罪.加密资产虽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但它不是单纯的一组数据,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秘密获取他人加密资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加密资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

31

D924(中国法律)

2022-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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