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定性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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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定性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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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确立了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主要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分级公开模式、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模式、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模式和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查询模式等四种模式.在理论层面,该制度存在性质定位模糊、正当性基础薄弱、有违一事不二罚的原理等问题;在实践层面,该制度存在适用主体扩张、适用范围拓宽至行政违法、处罚一律升档至终身禁止、工具主义钳制立法等趋势.为了解决法法衔接问题和防止刑罚泛化,应当将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准刑罚类措施,在此基础上,对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予以重新架构.

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准刑罚措施、未成年人保护

31

D917(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湖南省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湖南省非洲文化研究中心课题

202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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