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中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公共危机中信息披露的主要主体包括政府和公众.政府信息披露是公民安全保障权和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是危机沟通的需要,也可以解决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民披露信息则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可以补强政府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可以促进公共危机时期法律的执行.对于公共危机时的信息披露,国外有不少立法和实践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就政府信息披露来说,应完善立法并加强法律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追责机制并拓宽披露的渠道.就公民信息披露来说,应重构我国的举报制度,加强对潜在信息披露人的激励和保护,并确立紧急情形下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共危机;信息披露;信息公开;公益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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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6(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VHJ009
2021-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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