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定性研究
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普及,为该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土壤.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储存的是“数字化财物”,此类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但在定性上,仍存在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争.由于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故不构成盗窃罪.因该类行为属于主动获取型犯罪,与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实质相同,因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方支付、数字化财物、侵财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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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6(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
2020-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