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加速费”行为的刑法认定
在中国刑法语境下,行为人支付“加速费”是为了加速获取必得的合法利益,无论行为人支付何种数额的“加速费”,并没有使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故,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行贿罪.“加速费”的合法化与《禁止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不冲突,美国《反海外贿赂法》中亦有出罪的规定.
加速费、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违背职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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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20-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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