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界限——昆山“于海明案”与聊城“于欢案”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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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界限——昆山“于海明案”与聊城“于欢案”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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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需要,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趋于保守,特殊防卫甚至被虚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欢案”和“于海明案”为认定正当防卫及其限度提供了研究样本.通过对两案的比较研究,发现正当防卫制度在前提条件、必要限度、特殊防卫的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如果适用不当,将导致案件最终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对上述问题的深入分析,可以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除法律因素以外,常理常情等同样属于必须考虑的因素.

正当防卫、限度、情理

28

D616(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2019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典型案例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作用与机理研究”;2019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2019-ZZJH-004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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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1008-2433

41-12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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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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