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中的“裁前风险评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展开
“裁前风险评估”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仅仅是辅助法官做出裁判所依据的诉讼资料,并且仅具有参考价值,风险评估的结论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前风险评估”却让法官承担了过度的司法责任,并出现司法行政权反制司法裁判权的现象.“风险评估”不具有精确性且实体上的规范性缺失,是风险评估不能够拘束法官的原因.面对“裁前风险评估”在实践中的困境,应该从程序面上着手,建立“再犯罪危险”的诉讼对谈机制.
社区矫正、裁前风险评估、再犯罪危险、对谈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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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27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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