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合法?——从制止自杀行为的出罪进路看教义体系的平衡与角力
制止自杀行为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刑法“二次规范”地位、我国罪刑配置来看都不应当处罚.如果采“自杀合法说”,制止自杀的出罪只能从“紧急避险”、“推定承诺”等角度寻找根据,但因为“自杀合法说”将自主决定权奉为圭臬,通过阻却违法出罪并不可行.参与自杀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体系内部协调、各国立法来看具有可罚性,而如果采“自杀合法说”,“单一正犯体系说”或“不作为犯”的入罪体系存在缺陷.自杀既非合法行为,也非法外空间,可以在家长主义找到其违法依据.之所以不处罚自杀行为,不是因为其不具有“可罚违法性”,而是不具责任.承认自杀的违法性,可以妥善解决制止自杀行为的出罪问题与参与自杀行为的入罪问题.
制止自杀、参与自杀、违法阻却、责任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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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2017-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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