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替考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兼论重大考试舞弊罪之设立
现有罪刑供给的不足,的确造成了对高考替考行为此类具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规制的困境.以实质解释论的视角观之,高考替考行为在所侵害法益、客观行为、主体等方面均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有适配性,故完全可以按照扩大解释理解,将该罪适用于此类行为以作应急之策.鉴于包括高考替考行为在内的严重舞弊行为给重大考试的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应有的公平、公正价值观和国民的善良预期等法秩序造成的严重破坏,有必要设立重大考试舞弊罪,该罪的犯罪圈划定以全国性具有重大影响的统一考试为限,并可采取具较强语义包容张力的双模式罪状设计,同时考虑到设置该罪之目的主要在于彰显重大考试秩序的不可侵害性和实现刑法的必要介入与定向规制,故该罪的刑罚配置还是取轻刑化的立场为宜.
高考替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重大考试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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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5-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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