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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牵连关系界定标准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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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牵连关系与吸收关系始终纠缠不清,因为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牵连关系,很可能就是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必经阶段,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自然结果之间的吸收关系,反之亦然.而对牵连犯,有的按一罪处理,有的按数罪处理,也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难.导致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传统刑法牵连关系理论采用的是广义型牵连关系.解决牵连关系混乱的出路是对牵连关系做限制解释,坚持不可逾越与避免、严格参照罪状、经验法则等原则.

牵连关系、牵连犯、吸收犯

23

D924.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西部和边疆地区青年基金项目"刑法从宽制度研究"12XJC820001

2014-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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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433

41-12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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