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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框架下新型”自告制度”之构建——从追问我国现行自诉制度存在必要性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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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自诉制度弊端丛生,已背离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和要义,几无存在必要性.对此,以”不告不侦、有告必侦”为内核的新型”自告制度”可取而代之,同时将保障被害人权益这一自诉制度的首要精神保留下来,在刑事和解框架下开启一套崭新的公诉程序.

本源和价值、自告、刑事和解

19

D925.2(中国法律)

2011-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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