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20X.2013.21.014
从五年诏令和《二年律令》看汉初的土地政策
田制是民著籍立户以后,以户籍为凭据,而后有田宅,即所谓的占田,是商鞅变法为奖励自耕农大规模的垦田和将农户固定在土地上而设计的一种土地制度.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名田制的确立,战国时期普遍授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得到国家的认可.汉兴之后,承袭了秦的名田制度.汉初实行的授田制不同于战国时期的普遍授田制,是国家为奖励军功或振济贫民、流民的一种方式,授田制作为封建国家的基本土地制度到汉代便已经不复存在.汉初的授田制只是战国普遍授田制的孑遗,成为了调节土地占有矛盾的辅助手段.在西汉初期,政府实行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名田制,名田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笔者将根据出土简牍《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律文进行论证.
土地制度、名田制、授田制
K23;F0
2014-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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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