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20X.2009.16.068
明代妇女的财产继承诉讼研究——以《盟水斋存牍》为例
明中后期,经济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妇女的财产继承资格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笔者对<盟水斋存牍>中涉及到妇女财产继承诉讼案件进行的分析,认为虽然传统的嗣子继承制度根深蒂固,法律和宗族都不允许这一传统被改变,但是无论该家庭有无嗣子,其出嫁女或者在室女都有一定的继承权.即妇女虽无祭祀权,但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在审判实践中,财产大多归嗣子管业,但也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嗣子不得干涉嗣父留给在室女多少财产作奁资,甚至出现了嗣子与出嫁女的遗产继承权平分的现象.
明代妇女、财产继承、《盟水斋存牍》
K24;D92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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