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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法律上并发症是否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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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医疗鉴定部门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常以患者的损害属于并发症为由,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并发症是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呢? 我国的法律对医疗的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确定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或规范的行为,主观上的过失是通过客观上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法律、并发症、医疗机构、医疗过错、过错责任原则、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卫生管理、医疗行为、医疗损害、医疗纠纷、医疗鉴定、行为表现、疏忽大意、审判实践、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抗辩理由、护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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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23(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4-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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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6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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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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