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112.2017.06.013
税务处罚中的替代性机制研究
传统的税务处罚机制在程序上体现为表示行为的单方性和法律效果的既定性,在实体上表现为手段措施的单一性和非选择性.与此相比,替代性机制是不同于法定处罚机制而形成的多元化处理措施、程序和手段的总称,包括程序上的协商性和实体上的过渡性与可选择性,并视具体的对象主体和情节轻重予以适用.在税收法定视域下规范替代性机制的选择路径和适用基准,需要通过目的性限缩和比例性规制以对财产罚、名誉罚、行为罚等进行法理上的效益评估与实践中的类型化界分,并运用到惩戒罚和执行罚的具体过程中,同时结合协商和解、处罚听证、公示平台等替代性程序实现替代性机制与税务处罚的现实对接,明确谦抑原则的取舍在最终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价值定位.
税务处罚、替代性机制、自由裁量权、和解程序、适用基准
D922.2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税收法制问题研究”14AFX020
2018-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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