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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7112.2015.01.017

论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私法规制

引用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迅速增加,影响个人生活安宁,损害个人人格尊严,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立法者应当通过法律配置,在不侵犯信息主体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畅通的流动,以合理回应信息社会的需求。虽然个人信息也承载着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其主要还是一种私益,只有对个人信息提供充分的私权保护,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权的私法规制通过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完成。通过人格权法确认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通,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良性发展,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私法规制

D913(法学各部门)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课题 DL13 BC0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环境法基地研究成果;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12544015

2015-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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