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6378.2015.04.023
环境犯罪“三元化”制裁体系之建构——以制裁目的之有效实现为中心展开
对环境犯罪的制裁目的是预防与恢复.为了有效实现这两重制裁目的,需要同时发挥刑罚、保安处分和恢复性制裁措施在环境犯罪制裁中的作用.然而,我国当前对环境犯罪的制裁体系显然还存在着与相应制裁目的之间的脱节,主要表现就是在制裁体系建构上的结构性缺损.为此,我国应当以刑罚、保安处分和恢复性制裁措施为中心,为环境犯罪建构起完整的“三元化”制裁体系.
环境犯罪、制裁目的、制裁体系、三元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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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刑法完善与司法人权保障研究》;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污染犯罪治理问题研究》12BFX051;2012年度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HB12FX034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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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