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378.2013.05.034
公证审查范围研究——以与公证证明效力范围、公证法律责任范围的重合关系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律明确赋予公证的各项效力中,证明效力毋庸置疑地成为最为重要的核心效力.着眼于规范体系的考察,《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证据规定》分别从证据和证明层面确立了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和证明价值.以公证证明效力之发生机理①为依托,公证证明的效力范围与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一般而言,公证机构在多大范围内对公证事项予以审查,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在多大范围内发生证明效力.此外,公证法律责任一直以来都是公证诉讼领域的纠纷要点,其诱发因由根源于公证法律责任归属不明、界限不清.公证法律责任的范围重塑派生于公证机构审查权的行使边界,而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又导源于公证当事人处分权原理下对于公证证明效力的预期与预设.
公证证明、审查范围、效力范围、法律责任、责任范围、证明效力、公证机构、公证法、证据属性、大范围、民事诉讼法、证明价值、证据规定、责任归属、行使边界、规范体系、法律意义、法律行为、发生机理、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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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6.2(信息与传播理论)
201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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