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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6378.2012.05.039

一人公司能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解析

引用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之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之公司[1]177”.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典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中,公司已成为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一人公司的出现也是现实的必然,其最初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甚至在西方传统的公司法中,不仅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必须为2个或2个以上,而且均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股东死亡、股权转让等)而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该公司即应解散[2]8-9.一人公司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始于英国1897年的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的社团性理念,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传统公司内部3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其妥当性从产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而“责任的有限性”这个最具诱惑力的特性,也使很多国家立法相继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当然,对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也采取了不同于一般传统意义上对公司的规制措施[3]16-17.

单位犯罪主体、一人公司

37

D920.0(中国法律)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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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6378

13-1077/C

37

201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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