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378.2012.05.022
论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表见代理的主要民法功能在于对交易安全和对交易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本人的过错能否作为表见代理的必要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有争论.本文全面分析表见代理中本人过错的立法基础和民法价值、以及存在的各种形态,认为有必要在未来立法时,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以纠正表见代理认定上的纷争和混乱.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本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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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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