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378.2012.01.018
代办公司设立过程中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工商代理机构名义上帮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实质上提供虚假垫资服务,致使虚增公司注册资本的现象在实践中愈发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2001]民二他字第4号司法解释予以规制.但该解释存在制度预设的偏差,原因在于对帮助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工商代理法律关系的误读,由此导致了司法解释中对代理机构承担责任形态的错误规定.在还原制度预设的前提下,阐述了工商代理应然的二元法律关系构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商代理机构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形态.
工商代理机构、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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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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