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378.2011.04.007
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修改,其中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从实质层面变更了该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有必要对修改后的罪名、罪过形式、犯罪类型及罚金刑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罪过形式、严重后果、人身伤亡、公私财产、犯罪类型、成立条件、刑法第、罚金刑、层面变、罪名、问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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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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