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378.2006.04.026
我国杂技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改时,规定杂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杂技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探讨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杂技表演者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侵害杂技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各种行为,呼吁杂技创作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杂技文化的发展.
杂技、著作权、表演者权、权利保护
31
G249.23(群众文化事业)
200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4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