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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6378.2004.01.022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

引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二元一级司法解释体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具有解释权.本文从司法资源、司法效益及公正、法制统一及检察机关职能等角度出发,认为应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并提出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元二级司法解释体制的设想.

司法解释主体、一元司法解释体制、二级司法解释体制

29

B926.21(宗教理论与概况)

200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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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5-6378

13-1027/C

29

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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