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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4.01.007

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引用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价值本位

27

D924.11;TP393;A84

新疆社科基金项目22BFX042

202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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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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