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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3.02.013

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

引用
《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既往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问题的争议还将继续存在,借鉴域外经验是求得法适用之统一的可能的路径.从比较法上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并逐步发展出了"原则允许返还"与"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两种规范模式."不得请求返还"之原则不仅在规范目的上难以得到合理解释,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困境,各国学说与判例通过多重限制竭力予以克服,这其中隐含了决定返还关系的实质因素.在现行法实际秉持"允许返还"立场的制度背景下,部分法院在限制返还关系以求个案公正方面进行了一定努力,但其理由均存在可驳斥之处.对不法原因给付所生的返还问题,可在考虑规范目的、不法目的是否达到、当事人双方的不法性程度诸因素的基础上,以限缩法律行为无效后所生返还关系的方式加以解决.

不法原因给付、返还、法律行为无效、规范目的、限制返还

26

D924.13;F8;R197.1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7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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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6

202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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