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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3.02.007

保理合同中"将来应收账款"释论

引用
应收账款属于但不等同于金钱性质的合同债权,二者在期限、主体及适用情形等方面存在差异.保理合同中将来应收账款涵括以下三类:一是无基础关系的将来应收账款,二是有基础关系但卖方尚未履行义务时的将来应收账款,三是有基础关系、卖方已履行义务但收款条件尚未成就时的将来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中将来应收账款应当具有确定性:有基础之将来应收账款原则上符合确定性要求;无基础之将来应收账款,其确定性的识别需借助对保理合同中相关约定事项的核查,包括核准的信用额度与将来应收账款的产生期间.将来应收账款保理人负有适当的审查义务,但在审查范围上较现实应收账款有别,具体可结合审计学上的逆向追查与函证程序,根据不同保理情形做出具体判断.将来应收账款让与具有自动取得效果、间接取得效果与即时取得效果;《民法典》第768 条存在明显漏洞,应当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54 条对该漏洞加以填补.

保理、将来应收账款、确定性识别、审查义务、让与法律效果

26

D923;F275;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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