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3.01.012
《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
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择一选择之自由,而非选或不选之权利;其意在宣示对实体上"请求权竞合论"和程序上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认可;其时点确定的不同也将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合同法解释(一)》所创设的"起诉时选择"之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宜再将其作为诉讼实施规则.坚守法的立场,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最为合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在我国虽遭质疑,但在现行规范下,实际已经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规范群.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尚且需要合并管辖、释明和诉讼费用等制度加以辅助.
《民法典》第186条、请求权竞合、诉的客观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诉讼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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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G645;F426.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206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50-166